一體化兼氧MBR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泥怎么辦?
現在城市生活廢水對于大家生活有很大影響,所以現在生活中兼氧MBR污水處理設備很常見。在兼氧MBR污水處理設備用一段時間,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后會產生很多的污泥,如果不及時處理也會對環境造成危害,但現在的污泥處理并不是特別理想,那么兼氧MBR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泥處理時存在哪些問題呢?
一、污泥穩定化、無害化程度低。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重水輕泥”現象,投資嚴重不足。大多數中小型污水處理廠往往只考慮到污泥濃縮、脫水工序,沒有考慮到污水處理廠內污泥穩定化、無害化處理的問題,缺乏污泥穩定化要求的約束性指標。即便是一些污水處理廠建了污泥穩定化處理設施,由于沒有明確的規范要求和約束性指標考核,運行單位積極性不足,大部分處于閑置狀態。因此,我國污水處理廠僅完成了污泥的初步減容過程,并未完成污泥的穩定化處理。
二、污泥最終處置目標和技術路線方向不明確。國外發達國家污泥在實現安全處置的基礎上,已經開始向低碳與資源化的方向發展。我國由于污水處理起步較晚,污泥的最終處置面臨著安全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雙重選擇,到底把污泥看作廢棄物還是資源意見不一致,導致目前我國污泥處理處置還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往往因地制宜,采用最簡易的手段處置污泥。
三、污泥處置責任主體不明確。污泥的最終處置是世界上所有國家的一個難題,一方面由于投資很大,經濟效益難以體現,另一方面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處置需要農業部、林業部、環保部以及建設部等各主管部門之間的相關政策協調和配合,涉及部門廣,牽扯環節多,因此需要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但我國目前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缺位。
四、缺少政策支持和監管體系。我國對污水廠的建設有減排的約束性目標,而缺乏對污泥最終處理處置的約束性指標。盡管《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規劃和建設、技術路線、安全運行和監管以及相關保障都有涉及,但是缺乏細節和法律的強制性,可操作性較差,使得污泥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產業鏈的形成與發展嚴重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