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興業環保行業發展PPP六大問
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采用ppp模式已不是一件新鮮事,從早期的BOT項目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歷史。”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副秘書長馬輝介紹說,隨著近兩年,PPP模式被熱捧,不少項目快速上馬,建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也集中爆發。
問題一:地方政府契約精神需加強
上級政府應加強對下級政府的監督和履約檢查
要保證ppp項目順利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就要充分。比如,政企雙方的談判過程中,要明確項目可行性、收益、來源保障等問題,并開展調研和評估。
然而,在這段較長的準備和決策時間內,政府主管部門可能發生人員變動,對項目造成影響。在項目早期運作過程,企業會與地方政府初步確定合作協議框架。如果地方領導換屆或項目主管人員調整后,企業基本要重新開展新一輪的協商談判,使項目的不確定性增加。
環境商會曾調研過此類問題,為完成環境績效考核指標,某地方政府在與企業確定一個小型PPP項目時,承諾以后將這一區域內其他環保項目也打包給這家企業。但后來出現人事變動,簽約領導調職,新任領導擱置和拖延了原合約。
對于這樣的情況,企業普遍認為地方政府欠缺契約精神和法律意識,上級政府應加強對下級政府的監督和履約檢查。 通過調研,環境商會認為,PPP項目中還需進一步完善交易結構、監管架構等規范性、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以約束地方政府及企業的違約行為,降低PPP項目 的違約風險,切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問題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規范詳細的合同條款是保障PPP項目運營的關鍵
PPP模式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和企業具有契約精神,雙方按照合同辦事。因此,規范詳細的合同條款是保障PPP項目運營的關鍵,合同需要厘清設計責任和風險邊界,如定價成本和服務價格涵蓋的范圍等。
早期PPP項目中,存在合同條款不完善的問題。比如,合同條款并未完全考慮今后污水管網改造資金來源,或項目提標改造資金來源,容易引起雙方糾紛。
隨著PPP模式在國內的廣泛應用,這一的狀況正在得到改善。現在,不少企業采用TOT模式經營污水處理廠,政府購買管網服務,并支付污水處理費和排水設施費,這樣更有利于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的某些特許經營項目在進行精細化管理和技術改造后,成本明顯降低。而政府在之后的價格核定時,出現了降價,嚴重打擊了企業進行技術革命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對此,不少企業向環境商會反映,對于主動革新技術的企業,政府應在給予支持,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確。
問題三:調價機制不順暢
政企雙方價格調整出發點不同,企業關心利潤,政府關心服務
對于社會資本來說,環境公共服務的價格調整機制并不順暢,政府不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調價,成為普遍現場。比如,重慶一家供水公司已經運行11年,其間只漲過一次水價。
同時,價格調整機制如何與物價指數、通貨膨脹掛鉤,準確反映人力、電力、原材料價格的波動,也是政府與企業在PPP項目合作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在調研中,環境商會發現,企業更關心調價周期和調價方式。因為社會資本投資環保項目的預期內部收益率約為6%~10%,調價機制直接影響項目的盈利水平。而政府部門則以確保低價、穩定的環境服務為出發點,雙方的責任不同。
實際上,在PPP項目的運營過程中,定價機制、收益分配機制、政府補貼與項目環境績效評價等因素并未達到良好的平衡。特別是一些顯著影響項目收益水平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國家稅收、環境排放標準修訂、環境執法的嚴度變化等,可能導致企業在下個調價周期前有較大損失。
比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久前印發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 號),規定污水垃圾處理、再生水和污泥處理勞務開始征收增值稅。這一文件直接導致污水垃圾處理企業壓力增大,對行業產生了較大不利影響。對此,環境商會曾 專門組織座談會,針對企業反映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問題四:廢棄物實際處理量波動大
市場未完全開放,企業不能自主調控廢棄物處理量
長期以來,市政廢棄物的清運都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承擔,早期城市垃圾收運打包PPP項目較少。其中,污水、排水由市政管網收集,城市垃圾由公用事業部門收集及轉運。
隨著環保行業市場化發展,市政廢棄物的清運逐漸開始市場化運作。目前,城市新建污水處理廠60%已引入社會資本。但是,污水處理廠管網建設和運營仍由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或國企承擔。
由于市場仍然沒有完全放開,導致多數企業在參與市政廢棄物處理時,不能自主調控廢棄物來源及處理量的波動變化。
這樣就出現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處理設施不能滿負荷運轉。如污水管網建設不足導致污水負荷率較低,垃圾清運量不足導致焚燒設施開工率較低的問題。這些現象在不少地方都曾出現。
另一種情況是處理設施超負荷運行。如市政項目中的污水進水量或垃圾日處理量都遠高于合同約定的處理量,給項目增加了額外壓力,長期超負荷運作使設備受損。在調研中發現,有些污水處理廠因超負荷運行,曾被動出現排水不達標的現象。
問題五:邊界模糊責任界定
投資風險增大弱化社會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的積極性
除了完善合同條款,PPP項目政企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還要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明確界定各方責任。
一般而言,環保企業在承接項目前,都會對特許經營權條款和技術方案進行反復論證。但是,對于某些不適宜在合同中規定的情況,項目延期后再協商或無限期停工已成常態。
比如,一個垃圾焚燒項目已與地方政府簽訂了框架協議,企業已開工建設。但由于遭到周邊居民反對,項目建設過程 或完工后,即使通過了環評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環保要求,也只能停工或無法運營。對于此類與當地公眾溝通的責任,具體由哪方主體承擔、損失由哪方賠付, 是懸而未決的難題。
環境商會在調研中發現,這樣的案例不止一例。某地方政府因財政預算不足,沒有按照約定給已簽約項目足夠的撥款,卻要求項目按期完工及運營,造成企業現金流壓力加大。
遇到這樣的情況,企業一般無法選擇法律程序解決,只能繼續與地方政府協商。此外,一些地方的PPP項目還存在水電不及時到位的情況,客觀上影響了項目建設期,導致企業被動違約。
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是初始投資大,設計周期和使用周期長。在與委托方達成框架協議后,企業在準備期內就已開始投入人力、物力及財力。隨著時間消耗,企業的融資財務成本也會增長。因此,投資風險增大會弱化了社會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的積極性。
問題六:應收賬款延期或不足額支付
將公共環境服務費用歸于年度地方財政預算
據了解,污水、垃圾等市政領域PPP項目委托方,基本為各地政府公務事業局、水務局、市政等相關部門。在財政緊張的壓力下,地方政府支付意愿普遍不高,按月足額支付環境服務費用的政府部門較少。
而環保企業為保障項目的長期運營,傾向于與各地政府維護良好關系,對于不能按月足額付費的情況經常妥協讓步。 因為企業在PPP項目談判中相對處于弱勢,即使地方政府存在環境服務費用補償不到位、拖欠的情況,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支付,企業也會自籌資金先 行墊付相關運營成本。
對此,深圳市恒大興業環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總則認為,農村污水治理,技術不是關鍵,關鍵的是,企業在技術上要善于組合,并靈活運用。企業要發展,商業模式很關鍵。同時他也強調,在農村污水處理領域,要因地制宜的采用PPP模式,要十分謹慎。做農村污水治理要接地氣,政府不是讓企業以包工頭形式去做就可以了,而是需要企業能夠提供整體解決方案。